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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技术、工程技术、中专教师、技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档案、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图书资料、律师、公证员、新闻、播音、体育教练、艺术、工艺美术、实验、飞行。其中,有教师、律师、公证员等有行业准入要求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20个专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全市统一的聘任基本条件,根据岗位需要、专业特点及个人业绩,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即取得相应的职称,不需参加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审或考试。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