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市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
(四)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要求;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继续教育、教育培训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