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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主办单位竞赛举办资格的情形
发布日期: 2021-12-10 09:03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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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社局取消其举办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变更竞赛计划或取消竞赛活动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