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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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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是:

    (一)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信用良好;

    (二)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且从业人员较多;

    (三)具有专门的职工培训和考核机构,配备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技术专家、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

    (四)具有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

    (五)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对经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实相应待遇;

    (六)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七)自愿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