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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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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人社局发〔2015〕6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决定将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及资金拨付权限下放区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时间和项目

    自2015年9月1日起,将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大学生创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贴政策等六项政策的办理权限和补贴发放一并下放到区县,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经办程序和要件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

    1.企业范围: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人员范围: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一年的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的社会保险补贴。

    4.经办流程:企业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于每月末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应于次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1.企业范围:经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且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2.人员范围: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

    4.经办流程:企业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于每月末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应于次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大学生创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1.人员范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吸纳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期限为一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补贴期限为三年。

    3.经办流程:企业凭营业执照、毕业证(学生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到注册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区县应于次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四)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政策

    1.人员范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照每户每月18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长24个月。

    3.经办流程:毕业前2年的创办企业人员凭租房协议到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毕业后5年内的创办企业人员凭租房协议到注册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于次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五)就业见习补贴

    1.受理范围:中央驻津单位、事业单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其就业见习基地申办、见习人员备案、见习补贴拨付直接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就业见习基地申办:申办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持《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按受理范围分别到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3.就业见习人员备案: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后,在7个工作日内持《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在学证明)向受理部门备案。

    4.就业见习补贴核拨: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底持《见习补贴申请表》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依据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补贴生成信息及实地检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于次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贴

    1.申报范围: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的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均可申请补贴。

    2.补贴标准: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人以上的,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经办流程:普通高等院校、市属社会团体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其他单位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三、规范资金管理

    为做好各项政策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将依据各区县需求情况预拨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用于核算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就业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编制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年终要认真清理核对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同时,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简化拨付手续,减少滞留环节。

    2015年就业专项资金,由市人力社保局直接拨付至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就业专项资金账户。从2016年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将共同确定区县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金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对同级人力社保局报送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就业专项资金账户。(在校生创业房租补贴和中央驻津单位、事业单位、规模企业单位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安排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下放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权限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践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具体体现,也是新形势下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关键,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形成合力,明确工作责任,做好工作衔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二)强化基础管理。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完善健全监管制度,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人员、单位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