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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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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人社办发〔2020〕9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精准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备案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应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办理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签订劳动合同,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就业登记和新签劳动合同备案:

    1.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在线办理;

    2.到市、区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进行线下办理;用人单位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招用未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三)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填写《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登记表》,可到任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下同)进行就业登记,也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一并办理。

    (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单位就业方式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本人按灵活就业方式办理就业登记。

    二、关于退工备案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到全市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后15日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相关凭证交予劳动者,并书面告知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三)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办理退工备案,由新用人单位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四)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或终止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信息应及时予以注销或更改。

    三、关于失业登记

    (一)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

    4.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

    5.从各类单位辞职的;

    6.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的;

    7.终止从事个体工商户的;

    8.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9.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10.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11.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1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对本人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1.登陆“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填报《失业人员登记表》。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三)失业登记受理机构通过比对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就业登记信息,以及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信息,或采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核实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失业状况,并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

    (四)失业登记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对登记失业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状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区人社部门指导街(乡镇)、社区(村)等基层服务平台做好登记失业人员日常服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信息比对或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了解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登记失业人员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关于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备案和用人单位裁员报告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续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到任意区人社部门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也可按规定自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向坐落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报告;超过50人的,区人社部门收到报告后向市人社部门报告。

    五、关于《就业创业证》管理

    (一)劳动者首次办理就失业登记时,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作为记载劳动者就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凭证。《就业创业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创业证》编号,劳动者凭《就业创业证》编号在本市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者确需纸质证书的,可到任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也可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失业的,《就业创业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到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发放、换发和补发《就业创业证》均不收取费用。

    (五)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办理就失业事项时,可同时申请换发《就业创业证》。

    六、有关事宜

    (一)各区人社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规范就失业管理,将其作为稳就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充实经办力量,加大设施设备投入和经费保障,确保就失业管理规范有序运行。

    (二)各区人社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畅通线上服务渠道,简化经办流程,减少办理要件,压缩服务时间,积极推出预约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等便民措施,提高就失业管理信息化、规范化、便捷化服务水平。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办理就失业事项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注销相关登记事项,按规定取消就业创业补贴和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并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系统,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中心承担全市就失业管理服务的业务指导、系统维护、统计监测和日常检查等具体工作。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和已取得来华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员,在津就业创业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就失业登记。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91号)、《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工转档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4号)同时废止。

    2020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