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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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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人社规字〔2020〕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

    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5.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6.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3)。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7.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8.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9.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10.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5.被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的。

    6.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7.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8.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第1、2、3、5项情形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查信息,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并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一)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以下简称《认定情况表》)。下列人员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2.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3.低保家庭人员: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及近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记录。

    4.需赡养(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1年内治疗病历(病退人员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5.单亲家庭人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相关材料;抚养领养或过继子女的,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材料。所抚养子女的在学材料。

    6.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7.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复转军人相关材料。

    申请人常住地未设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由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在辖区内就近指定受理单位。

    (二)核查信息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申请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三)复核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社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四)认定

    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五)承诺核查

    审核认定过程中,对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婚姻状况、子女、失业保险缴费等情况(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和刑满释放人员需核实有无农村承包土地情况),可实行承诺制申请,申请人签订《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审核、认定部门通过实地调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予以核实。申请人应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将其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

    各级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退出机制

    各区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建立定期调查、盯人帮扶和跟踪随访制度,通过电话、走访或与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了解其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人社部门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

    (三)被判刑或收监执行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及移居境外的;

    (五)在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满或终止的;

    (六)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四、其他规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市公共就业机构负责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管理机制,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由审核认定部门将其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一年之内不再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发现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承诺不符或虚假的,区人社部门应即刻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正在享受相关就业帮扶政策的即时停止,已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立即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健全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对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全面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引入网上经办、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手段,优化程序,减少要件。

    (六)市公共就业机构负责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人社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各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3月31日废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8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的人员,可按原政策规定完成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