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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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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人社办发〔2020〕8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妥善安置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遴选岗位条件

    参加遴选岗位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物业企业等民生服务类企业;

    (二)职工总数20人以上,有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空缺岗位,对推荐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在1个月内安排上岗;

    (三)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遴选岗位数量

    市人社局根据每年需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总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年度遴选岗位的数量计划,并分解到各区。各区人社局择优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具体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区遴选岗位数量不得超过本区上年度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总数的10%,同一企业遴选的空缺岗位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该单位职工总数的30%。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遴选服务类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三、遴选岗位补助标准

    经遴选确定的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在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基础上,再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遴选岗位补助,最长3年。

    四、遴选岗位、人员安置及补助申领程序

    (一)区人社局根据当年需遴选岗位的总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企业、具体岗位及岗位数量;

    (二)区人社局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能力、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确定需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选定的企业推荐;

    (三)企业对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在1个月内安排上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招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填写《遴选岗位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凭证,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五)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前3个月的遴选岗位补助拨付到企业。此后的遴选岗位补助按月与社保补贴一并拨付。政策享受期内人员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五、监督管理

    (一)市人社局统筹负责遴选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作。各区人社局负责本区岗位遴选、人员安置及补助发放的具体经办工作,并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全市享受政策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并对各区经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各区人社局应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每月对享受补贴人员相关信息与社保、公安、民政等数据信息进行比对核查,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岗位实地核实。各区人社局每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三)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工作岗位与申报情况不符达到30%以上,或者连续3次未在岗的,应暂停发放补贴。对存在空岗、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系统,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企业享受补贴人员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被判刑或收监执行、符合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条件的和其他应予停发的情形的,应停发补贴。

    (五)对经办工作人员在补贴发放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资金保障

    遴选岗位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遴选岗位补助资金具体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14日。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