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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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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

    4.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

    5.从各类单位辞职的;

    6.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的;

    7.终止从事个体工商户的;

    8.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9.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10.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11.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1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