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
(二)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吸纳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的长期失业者、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企业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岗位补贴自社保补贴享受满2年后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