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人社局根据当年需遴选岗位的总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企业、具体岗位及岗位数量;
(二)区人社局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能力、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确定需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选定的企业推荐;
(三)企业对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在1个月内安排上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招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填写《遴选岗位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凭证,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五)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前3个月的遴选岗位补助拨付到企业。此后的遴选岗位补助按月与社保补贴一并拨付。政策享受期内人员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提供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