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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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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5.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6.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3)。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7.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8.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9.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10.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