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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益性岗位的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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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且实行全日制用工形式;

    (三)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岗位数量、薪酬标准和工作规范要求;

    (四)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的管理人员;

    (五)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匹配的资金保障。

    符合条件用工单位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填写《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表》并提交岗位开发方案。

    在《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20〕10号)有关规定基础上,鼓励本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园林、排水、环卫、地铁、公交等公共民生保障服务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应当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待遇标准。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0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