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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评选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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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定期在创业孵化基地中评选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条件包括:

    (一)创业孵化基地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

    (二)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孵化场所利用率总体不低于80%。

    (三)在孵企业年均不少于50户,带动就业总人数年均不少于200人,其中当年新增在孵企业不低于20户。

    (四)日常检查正常生产经营在孵企业不低于75%,在孵企业职工在岗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0%。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120万元以上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在孵企业纳税总额(减免税后)不低于50万元。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