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每新增1户在孵企业且生产经营满1年、月均带动就业2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孵化补贴。根据在孵企业每年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就业补贴。新增带动就业人数为年末孵化基地内在孵企业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总数与上年末职工总数之差。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孵化示范奖励。
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得作为在孵企业在本孵化基地内享受相关政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前已经成立的创业企业,按照在孵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成立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孵企业享受孵化政策期限从注册成立或入驻孵化基地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政策享受期限的孵化基地内企业,孵化基地继续为其提供服务的,可计入在孵企业数量,但不再按规定享受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