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1.生产经营满2年,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在职职工人数10人以上(劳务派遣机构在职职工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
2.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具备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每年可安排10名以上见习人员参加见习。
3.配备专门的带教人员,为见习人员安排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活动,每名带教人员最多同时带教5名见习人员。
各类产业园、科技园等产业资源集聚载体,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以申办见习基地。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