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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引育卫生健康人才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3-11-17 14:43   |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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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部署要求,发挥高层次卫生人才引领作用,坚持引进和培养相结合,全方位、多层次建设卫生人才队伍,推动新区医疗卫生水平提档升级、卫生健康事业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全职的高层次专家团队、各类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和卫生健康优秀青年人才,符合相应类别的,给予专家团队资助经费和人才资助经费,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滨海新区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培育的人才。

    第二条 市级政策、区级政策之间的资助额度按照同类型政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有特别说明可以享受多重资助的政策除外。

    第三条 资助经费从区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使用与管理按照《滨海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泰达街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第四条 对全职引进到区卫生健康委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以下支撑保障措施。

    (一)创新薪酬激励保障机制。发挥薪酬制度在人才激励方面的导向作用,强化内部分配自主权,绩效工资分配重点向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倾斜。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经费,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量基数。

    (二)优化编制岗位管理保障。引进的各类人才,可按规定办理进编手续。建立健全能上能下的岗位聘用制度,推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加强岗位管理在职称评聘、工资核定方面的基础保障作用。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特设岗位相关规定予以聘任,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

    (三)完善人才评价晋升机制。不断深化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的限制,根据其业绩成果直接报评。

    (四)建立专项服务保障机制。确定人才服务专员,发放滨城人才服务证,享受相应服务事项。对引进的第十二条第(一)、(二)层次的人才,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额度,相应的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综合保障服务按照“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提供专项服务。

    第二章 评审和认定

    第五条 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申请资助的卫生健康人才进行集中评审和认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引育的卫生健康人才进行初审,培育的人才须在单位做出实绩、表现优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向上级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滨海新区引育卫生健康人才资助申请书;

    (二)所引育人才的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件、职称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佐证水平与能力的资质证明材料,以及证明所在单位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的佐证材料;

    (三)对引育人才的综合评估报告;

    (四)与引育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单位法人证书和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单位纪检部门对申报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

    (七)其它需要申报的材料。

    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制定综合复审方案,进入复审环节。

    第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卫生健康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天津市、滨海新区知名专家组成。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育人才进行评审,各评审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通过学术报告、病历讨论、现场考察等形式,对引育人才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和团队精神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经80%及以上专家同意,出具同意资助意见后,可提名为资助建议人选。

    第九条 将资助建议人选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情况不影响结果的,将建议人选名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区领导审阅并确定最终人选名单。资助人选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订三方专项资助协议。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专家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需与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引进的卫生健康人才需与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培育的卫生健康人才自获得资助之日起需5年内在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专家团队

    (一)高层次科研团队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团队资助经费50万元。

    团队获得国家自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资助,或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团队。团队负责人1名,符合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第(二)条或第(三)条标准;团队核心成员3—5名,要求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二)高层次临床团队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团队资助经费40万元。

    团队所在专科列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或者进入《中国医院专科排行榜》最新年度全国专科综合排行榜前五位。团队负责人1名,符合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标准;团队核心成员3—5名,要求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专业能力强,具备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引进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国际影响力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额度,相应的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综合保障服务按照“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提供专项服务。

    (二)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青年项目除外),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医大师等相当层面的人才。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额度,相应的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综合保障服务按照“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提供专项服务。

    (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青年项目),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名中医等相当层面的人才。给予资助经费50万元。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入选海河医学学者等同级别重点人才培养工程,或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省市级重点人才称号。给予资助经费45万元。

    (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入选津门医学英才、天津名医等相应同级别重点人才培养工程或获得同级别省市级重点人才称号。给予资助经费40万元。

    (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入选青年医学新锐等相应同级别重点人才培养工程或获得同级别省市级重点人才称号。给予资助经费30万元。

    (七)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学术研究能力的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给予资助经费20万元。

    1.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近五年主持省市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2.具有滨海新区区域外三级甲等医院5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引进卫生健康优秀青年人才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给予资助经费15万元。

    1.具有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列入滨海新区卫生健康系统急需紧缺专业目录。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录的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3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给予资助经费10万元。

    1.具有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列入滨海新区卫生健康系统急需紧缺专业目录。

    (三)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给予资助经费3万元。

    1.具有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培育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

    (一)入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青年项目),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名中医等相当层面的人才。给予资助经费10万元。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入选海河医学学者等同级别重点人才培养工程,或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省市级重点人才称号。给予资助经费8万元。

    (三)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入选津门医学英才、天津名医等相应同级别重点人才培养工程或获得同级别省市级重点人才称号。给予资助经费6万元。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入选青年医学新锐等相应同级别重点人才培养工程或获得同级别省市级重点人才称号。给予资助经费5万元。

    (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近五年主持省市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具有学术研究能力的人才,给予资助经费4万元。

    第十五条 培育卫生健康优秀青年人才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给予资助经费3万元。

    1.具有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为滨海新区资助引育卫生健康人才的有关规定,对于引育人才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可以按照“一人一策”的办法进行专项研究。

    第十七条 未按期履行完成劳动(聘用)合同,按照未服务年限比例一次性退还相应的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滨海新区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津滨卫人〔2022〕15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