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关于开展工程技术系列
制药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推进我市“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和制造业立市目标,促进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建设,助推我市制药产业发展,加快制药专业人才集聚和培养,根据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9〕39号)和《关于优化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支持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制药产业发展实际,决定在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中完善制药专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本市(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职从事制药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制药专业相关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员,可参加制药专业职称评价。
制药专业职称包括生物制药、化学制药、中药制药以及行业技术服务。涉及制药工程管理、产品研发、工艺设计、生产、质量及技术服务(包含科研转化、产品孵化、质量检控、标准制定、设备运维、产业服务等)等技术岗位,相关技术岗位设置将根据行业技术发展动态调整。
二、层级设置
制药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三、评价方式
(一)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二)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召开评审会议,经评审通过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聘任。
四、评审机构
(一)市科技局是工程技术系列制药专业职称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制药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依托天津市生物医药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以下简称市生物医药联盟)开展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所在区人社局。按照本市职称评审专家库制度要求,建立不少于33人的评审专家库,由制药领域及相关专业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50%。
(二)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三)鼓励制药专业领域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申请开展制药专业职称自主评审。
五、评审标准
在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制药专业实际,制定制药专业职称市级评价标准(见附件《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制药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获准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标准。
六、评审程序
制药专业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的评审工作,全程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开展,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布安排。根据市人社局当年度职称评审总体安排,市生物医药联盟公布制药专业职称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
(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至业务主管部门。
(三)评审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过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抽取评审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七、支持政策
(一)符合制药专业职称资格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层级的制药专业职称。
(二)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人员,在制药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同层级制药专业职称;符合高一层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层级制药专业职称。
(三)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4号)有关规定,申报制药专业职称。
(四)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规定,制药专业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互认。
八、组织保障
(一)提高站位,明确分工。实施制药专业职称评价,是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人才评价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支持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发展、激发企业和人才创新活力、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市人社局、市科技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作。各职称工作部门、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相关区人社局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政策推介、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工作。担任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的区人社局,应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加强工作力量,确保制药专业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稳妥推进,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相关区人社局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制药专业职称评审的复杂性,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慎实施。要及时总结发现典型案例,宣传制药领域人才在天津成长的故事,营造人才良好发展生态。
(三)强化监管,确保质量。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投诉,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对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个人违规并查实的,按程序取消其职称资格;对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5日。
附件: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制药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科技局
2022年1月11日
附件
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制药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技术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技术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制药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经本单位业绩考核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其中,中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中专学历,高级工班毕业生视同为大专学历,下同。
2.具备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制药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应熟悉制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承担岗位职责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助理工程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制药专业岗位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制药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3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工作满5年,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按前文规定申报,其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本科学历,下同。
3.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制药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应掌握制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一般性技术难题,指导技术员开展工作,较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四、工程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工程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制药专业岗位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制药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制药专业岗位工作满4年。
4.具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制药专业岗位工作满3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熟练掌握并能够运用制药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内外制药专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此外,在任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独立承担一般难度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专业技术领域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能够独立完成一般难度或比较复杂产品的开发。
3.能够正确运用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能力。
4.具备一定的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能够参加中等规模项目的立项调查、局部方案论证、实验研究、技术推广和市场调查等工作,并在其中独立承担某一方面工作。
5.能够起草开题报告,编写研究设计方案;能独立编写技术文件、工程总结,并能校正或审核技术文件。
(三)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参与完成省(市)部级制药专业相关的研究课题1项及以上,并结题验收合格。
2.参与国家、行业、省市制药专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制药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本单位制药专业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或作为子项目专业负责人,在新产品开发、工艺改进、工业生产、质量控制等工作中业绩突出。
4.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本单位制药专业项目1项及以上,在开发新产品、提升产品质量或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成效显著。
5.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省(市)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制药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制药专业的单位内部研究报告1篇及以上,并经2名高级工程师评议证明,具有一定应用价值。
6. 参与完成制药专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及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凭制药专业项目获得区局级及以上奖励。
2.获得区局级及以上技术、技能称号或荣誉,如市级技术能手称号等。
3.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2名制药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高级工程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制药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制药专业岗位工作满5年。
3.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制药专业岗位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系统掌握制药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制药专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培养技术骨干、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学习。此外,在任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承担或组织重要、复杂、关键工程项目的设计,针对关键技术提出试验要求和实施方案,并能够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难题。
2.能够承担或组织重要、复杂产品或工程项目的实施,并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3.能够承担或组织重要、复杂、关键的研究项目,提出或审定关键技术发展规划及分析论证报告。
(三)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 凭制药专业项目,获省(市)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具有个人证书。
2.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省(市)部级制药专业研究课题2项及以上,并结题验收合格。
3. 作为主要参编者(前5名),参与国家、行业、省市制药专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的本单位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作为主要负责人,行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达到阶段成果。
5.主持完成本单位重点项目2项及以上,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等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已投入生产,主持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提升方案被采纳实施,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6. 作为主要撰写人,完成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制药专业学术、技术专著(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0万字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市)部级及以上核心学术期刊、专业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制药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及以上,并经2名正高级工程师评议证明,具有一定应用价值。
7. 作为主要发明人(前5名),参与完成制药专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获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凭制药专业项目获得省(市)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及以上。
2.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取得新药证书或I类新药临床许可1项及以上。
3. 获得国家级技术、技能称号或荣誉,如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等。
4.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2名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或者认可人才在企业的贡献,由企业负责人直接举荐申报副高级职称。
六、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正高级工程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制药专业岗位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制药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把握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够推动制药专业发展,能够指导、培养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学习。此外,在任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牵头申请或主持重大新产品的开发,并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投产。
2. 能够牵头申请获得并主持完成省(市)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攻关项目、技术创新等项目。
3.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解决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具有开创性运用工程技术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国家级制药专业工程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制药专业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中起到主要作用,项目被省部级以上相应的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 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革新,解决过制药领域的技术难题,开发出了新产品、新工艺,并已投入生产。其成果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2项及以上(具有个人证书,或前5名)。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国家级制药专业课题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制药专业课题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4.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取得新药证书或I类新药临床许可1项及以上。
5. 作为主要撰写人,完成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相关专业学术、技术专著(单部著作个人承担20万字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行业内公认的高水平刊物上发表相关专业的学术、技术论文2篇及以上。
6. 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制定过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7.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制药专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3项及以上,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凭制药专业项目,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额定人员前3名)。
2.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或列入国家人才计划或省部级人才计划的。
3. 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制药专业5年正高级工程师资历的2名资深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或者认可人才在企业的贡献,由企业负责人直接举荐申报正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