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天津市支持高层次人才来津创业专项(支持高端人才创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
市校合作高校学生来津实训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支持市校合作高校学生来津实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1年3月4日
天津市支持市校合作高校学生来津
实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市校人才合作,促进优秀大学生了解天津、融入天津、在津就业创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建立市校合作关系的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实训学生”),以及本市“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非毕业学年在校本科生,在经认定的本市大学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开展岗位训练活动的,可以申请实训补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市级“项目+团队”单位、信创产业重点企业,可申请认定实训基地:
(一)能够提供提升大学生实践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实训岗位,每年可安排5名以上大学生参加实训;
(二)具有完善的实训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实训导师和管理人员,每名实训导师最多可同时指导3名实训学生;
(三)能够为外省市实训学生提供住宿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实训基地的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实训管理制度;
(三)实训计划、实训岗位、实训导师、实训学生住宿条件情况。
第五条 市人社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实训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人社局每季度汇总大学生实训岗位信息并向高校发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实训基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协议》(附件2,以下简称《实训协议》)。实训基地不得在《实训协议》中设置违约金、押金等条款。
第七条 实训基地应按照《实训协议》约定安排实训学生开展实训活动,并在实训活动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将《实训协议》、实训学生花名册、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八条 每名实训学生实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每天实训时间应不少于6小时,实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可根据实训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在年度内分段安排。
第九条 实训期间,实训基地应做好实训学生的管理工作,加强实训指导,合理安排实训内容,如实记录出勤情况,一般不得将实训学生派到其他单位或外地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训学生收取培训费等各种费用。实训结束后,应根据实训情况对实训学生做出实训鉴定。
实训基地应向实训学生发放一定的生活费、交通费,并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实训学生应服从实训基地安排,遵守实训基地规章制度,保守实训基地科研、商业秘密,按照《实训协议》约定完成实训任务。
第十一条 对完成实训任务的大学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一)生活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和实际实训时间发放,其中,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80%、90%、100%比例发放。实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实训天数按日发放;不满15天的,不予发放补贴。
(二)交通补贴:参加实训15天以上的外省市实训学生按照高铁二等座标准,给予一次往返交通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应在实训结束后15日内,向市人社局申请实训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大学生实训补贴申报表》(附件3);
(二)《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基地申报实训补贴学生花名册》(附件4);
(三)实训考勤记录、实训鉴定;
(四)实训基地发放的生活费、交通费和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据。
市人社局经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实训补贴拨付给实训基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拨付。
实训基地发放的生活费、交通费和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补贴。
第十三条 实训学生毕业后首次就业被实训基地录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按照每录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基地留用补贴。
第十四条 留用实训学生的实训基地,应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起60日内,向市人社局申请留用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大学生留用补贴申报表》(附件5);
(二)实训基地与留用实训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市人社局经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留用补贴拨付给实训基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市人社局负责支持大学生实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经办服务工作,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实训补贴和留用补贴精准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资金保障,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实训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实训基地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 5 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 4月 30 日。
附件:1.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基地申请表
2.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协议
3.天津市大学生实训补贴申报表
4.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基地申报实训补贴学生花名册
5.天津市大学生留用补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