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才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提高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质量,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实施,以及市人社局设立的有关人才引进、选拔、培养、平台认定等高层次人才项目的评审管理。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有关认定标准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青年后备人才等。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管理遵循服务发展、科学评价、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评价评审对象的职业道德、业绩水平、专业成就和创新创业能力,做到业内认可、社会公认。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由市人社局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一)人才开发处负责顶尖、领军、高端人才引进、“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等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天津市创新类“项目+团队”、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遴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及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及项目等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工作,以及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
(三)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海河工匠”等高端技能人才遴选,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工作;
(四)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处负责天津市创业类“项目+团队”遴选、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以及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等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条 建立专业齐全、结构合理、权威公认的评审专家库,供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使用。评审专家库应包含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等顶尖、领军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的知名专家,熟悉创业规律的知名企业家、风险投资专家、财务专家,以及在相应领域取得突出业绩的其他高层次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管理水平和判断能力,并具备与评审相当的职称或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评审专家: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被认定存在剽窃他人科研技术成果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其他不宜作为评审专家情形的。
第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把握相关政策和评审标准;
(二)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遵守评审工作廉洁、保密纪律;
(四)与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对与项目评审有关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会议和通讯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开展会议评审应当组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对评审对象进行评议。
(一)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7人。评委会设主任1人,原则上由在津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天津市杰出人才、“海河工匠”获得者及相当层次的专家担任。
(二)根据评审项目涉及专业和评审对象数量,评委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
(三)评委会及每个专业评审组均应设1名监督员,负责对评审会议进行全过程监督,由市人社局选派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评审会议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审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申报情况、评审规则、方式、程序、费用等。
(二)组建评委会。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委会。抽取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五湖四海,驻津单位或外省市评审专家应占一定比例。
2.连续2次担任同一项目评审专家的,暂停抽取1次;从同一单位抽取的评审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评审专家所在单位与评审对象单位存在直接隶属关系的,一般不超过评委会组成人员的30%。
3.抽取的评审专家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可从评审专家库再次抽取,直至符合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数量。
(三)开展廉政保密教育。对评委会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监督员开展廉政保密专项教育,签署《廉政和保密承诺书》(见附件)。
(四)介绍相关情况。向评委会介绍项目申报情况、评审原则和评审程序等,评委会主任对评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工作要求。
(五)开展项目评审。评委会主任组织评审专家审阅评审材料,每个评审对象应指定主审评委,主审评委提出评审意见,评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独立实名投票表决,工作人员现场计票公布评审结果,由评委会组成人员和监督员逐一签字。
(六)公示。评审结果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会议评审需设立专业评审组的,由各评审组组长参照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组织开展评审,确定本组评审结果后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参照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确定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会议评审需增加现场答辩程序的,应当组织评审对象抽签确定答辩顺序,依次进行答辩。答辩时,由主审评委进行提问和点评。评委会组成人员综合评审对象的申报材料和答辩情况进行投票表决。
开展现场答辩,应明确规定答辩时间并设置计时员。
第十三条 开展通讯评审的,由相关业务处室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抽取确定评审专家,将项目文件依据、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评审规则、评审纪律、《廉政和保密承诺书》等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发给评审专家,也可以请评审专家登录指定网站在线审阅、下载上述材料。评审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意见和签署的《廉政和保密承诺书》以通讯形式发送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室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形成评审结果后,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采取会议和通讯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评审费用包括劳务费、场租费、餐费和住宿费等,具体标准参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从相关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相关业务处室在评审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公布社会监督电话,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对其进行约谈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并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违反评审标准和程序影响评审公正的;
(四)不履行《廉政和保密承诺书》,私自泄露未公开的评审信息或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评审对象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和信息。对申报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资格;对推荐单位弄虚作假或未尽到审核责任的,对其进行约谈,暂停该单位本项目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
廉政和保密承诺书
(参考模板)
为保证***********项目选拔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本人在参与评审工作中,作出如下廉政和保密承诺:
一、廉政承诺
(一)自觉遵守评审工作廉洁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公道正派,主动接受纪检监察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评委工作职责,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维护评审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严格执行选拔条件,不随意降低标准,统一评分尺度,全面、客观评价参评人员业绩,不给申报人打人情关系分;
(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与申报人单位有关联的主审评委主动实行回避;
(五)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专家评审工作、影响专家意思表达,歪曲或捏造专家提出的意见,损害申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评委和工作人员不接受干扰评审公正的请托,不得会见申报人及其亲友,不辅导和培训申报人;
(七)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收受申报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评委和工作人员若发现申报人及利益相关人的请托、威胁等违规行为,应主动向市人社局相关部门报告;
(九)监督人员现场发现问题的,应主动报告。
二、保密承诺
评审期间,评委和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不得在评审室以外场所谈论评审内容及情况;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暗示或泄露评审过程中的讨论及打分排序情况;
(三)未经允许,不得透露评委身份信息;
(四)不得泄露、披露或擅自使用申报人申报材料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将评审有关资料带出评审室;
(六)不得擅离评审室,手机统一收集管理。
以上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同意。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规定接受追责问责和相关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