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积分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47号) |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积分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交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确认登记信息。无法确认登记信息,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复核表》,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根据不同职业(工种)要求,采取技能操作考核或现场答辩的方式。
二、积分落户申请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可申请积分落户。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前缴费满十二个月为满一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前缴费满十二个月为满一年,且期间无间断缴费、补缴费、个人窗口缴费等情形。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