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鼓励中介机构引进人才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工作,鼓励中介机构举荐优秀人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项用于资助为我市引进人才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中介机构。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相关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
第二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帮助我市用人单位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人才中介机构,以及市级海外人才工作站和招才引智专员(以下均简称:中介机构),可享受专项资助。
第三条 中介机构帮助引进的人才,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且符合《天津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四条 按照引进人才的层次,给予中介机构最高20万元奖励资助。
(一)引进顶尖人才的,给予20万元奖励资助。
(二)引进领军人才的,给予10万元奖励资助。
(三)引进高端人才的,给予5万元奖励资助。
(四)引进青年后备人才的,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中介机构登录“海河英才”网(www.tjrc.gov.cn)下载并填写《天津市人才中介机构引进人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发送至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简称中天人力)指定邮箱(cnthrrlzyjg@163.com)。
(二)资格预审。中天人力对中介机构报送的《申请表》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结果。符合资助要求的,告知申报材料清单。
(三)材料报送。通过预审的中介机构,到市人力社保局指定的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中介机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海外人才工作站和招才引智专员需提供认定证明)。
(二)引进人才本人层次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与单位所签工作合同,以及人才本人学历学位、主持项目或进入人才专项、获得奖励、单位任职等证明材料。
(三)引进人才来津任职证明材料。
(四)委办局(集团公司)或相关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中介机构引进人才奖励推荐函。
第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每半年组织1次专家委员会,集中认定并提出奖励名单及奖励额度;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向市人才办报送经费资助申请材料。
第八条 经费拨付
(一)市人才办核准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函复市人力社保局,并将资助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二)市人力社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获得资助的中介机构拨付奖励资助。
(三)中介机构收到奖励资助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社保局出具收款凭证。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举报电话83218239,受理并核查投诉和举报。
(二)相关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助的,一经查实,将追缴全部资助经费,吊销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取消海外人才工作站和招才引智专员资格,列入市场监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流动开发处
联系电话:83218239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