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2.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经本市人才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团队”成员,符合条件的,可共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本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当年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规定条件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